正泰告施耐德专利侵权一案,历时3载,最后以施耐德赔付正泰1.575亿和解。该案引起全球关注,该案件之所以引起如此答的反响,是因为它颠覆了知识产权诉讼的传统样式:原告是中国公司,而损害赔偿金额巨大。
其中一方为位列中国民企10强,在国内低压电器领域占据龙头地位的温州正泰,一方是全球500强企业法国施耐德,其2007年销售额近170亿欧元,产业链涉及106个国家。施耐德惯于以收购抢占市场,而正泰一方则强调应警惕跨国企业,呼吁保护民族品牌。
企业身份差异、价值观的南辕北辙,将此案推向不同寻常的争论漩涡,因其而生的“经济民族主义”、“契约精神”、“保护主义”、“自由市场”等词汇,被再次提及。事实上,此类纠纷已逐渐演化成另一种“中国特色”,其间透露着中国企业一直存在的彷徨与自救,光明前景与发展之困。
一直以来,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技术创新”的探讨上,几乎丧失话语权,因其衍生出的专利诉讼,不单使本土企业承担数额庞大的专利赔偿费用,也让其戴上道德上的枷锁。
2006年8月,正泰以其在1997年11月11日申请的、一种名称为“高分断小型断路器”的(专利号为ZL97248479.5)的专利被侵权为由,将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及其经销商(斯达分公司)诉至温州中院,正泰请求判令施耐德立即停止侵犯正泰公司专利权行为,并要求施耐德支付正泰3.34869872亿元的赔偿金。
2007年,中国浙江省温州市一法庭判决施耐德在一起专利诉讼中败诉,应向原告正泰集团支付损害赔偿金3.3亿元人民币(合4800万美元)。正泰集团是低压设备生产商。
随后施耐德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但昨日该公司同意就此案达成和解,愿支付原赔偿金额的一半左右。
该案终于尘埃落定,标志着名营企业在自主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给国内所有民营企业的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树立了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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