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居然这么个相同技术领域...

2009-4-25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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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颁发的《关于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指出:“相同技术领域应根据《国际专利分类表》(IPC)的最低分类位置来确定。如果一项专利申请和对比文件的技术主题可以归入到IPC中的同一最低分类位置,则该专利申请和对比文件应属相同技术领域。”

刚问了朋友
他说他们从来没这么干过
因为首先申请分类本身就很难明确规定到某一小类里边
其次实际操作中
比如控制领域
涉及到很多方面的控制
汽车、建筑、飞机...
如果按上面的分法
无疑是人为对控制领域技术人员进行细分
能用在建筑方面的控制方法或小部件在汽车方面就完全不能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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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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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wing  新手上路 | 2009-4-25 00:58:58

Re:居然这么个相同技术领域...

个人觉得在如果在新颖性问题中这样要求“领域相同”可操作性较差。
理解为: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似乎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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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4-25 01:47:31

Re:居然这么个相同技术领域...

领域相同
关于领域认定其实可大可小
尤其现在这种各学科之间交叉现象越来越深
朋友说事实上还真有申请人拿分类号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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