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与其说是为了防止重复授权,不如说是为了防止将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再纳入到专利权的独占范围内。
假设一个简单的情形。同样的发明,A在先申请,B在后申请,A申请在B的申请日之后公开,然后A撤回了其申请。这时,显然对B申请而言不再有重复授权的问题,但A申请仍然构成了B申请的抵触申请,使得B申请不能被授权。
为什么?因为假设没有B申请存在,对于公众而言,A申请公开后撤回,那么A申请中所有公开内容,包括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都有可能(当然并不是一定,因为A申请中披露的内容很可能被其他专利所覆盖,例如当A是一个分案申请时)进入了公有领域。如果允许随后的B获得专利,就意味着B可以将A放弃了独占要求的、本来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又纳入自己的独占范围中。
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如果A在其公布之前撤回申请,B就有可能被授权。因为这种情况下A的申请不可能把任何东西带入公有领域。B也就不存在把A放弃的东西再独占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