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您的问题屬於: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
如果您的申请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则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各项规定来进行判断:
(1)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1】专利申请:铜基形状记忆合金,包含10%~35%(重量)的锌和2%~8%(重量)的铝,余量为铜。对比文件公开了包含20%(重量)锌和5%(重量)铝的铜基形状记忆合金,则上述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例2】专利申请:热处理台车窑炉拱衬厚度为100~400毫米。对比文件公开了拱衬厚度为180~250毫米的热处理台车窑炉,则该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2)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1】专利申请:一种氮化硅陶瓷的烧成时间为1~10小时。对比文件公开的氮化硅陶瓷的烧成时间为4~12小时,由于烧成时间在4~10小时的范围内重叠,则该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例2】专利申请:喷枪功率为20~50kW。对比文件公开了喷枪功率为50~80kW,因为具有共同的端点50kW,则该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3)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如】专利申请:一种二氧化钛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其干燥温度为40℃、58℃、75℃或者100℃。对比文件公开了干燥温度为40℃~100℃的二氧化钛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则该对比文件破坏干燥温度分别为40℃和100℃时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但不破坏干燥温度分别为58℃和75℃时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4)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1】专利申请:一种内燃机用活塞环的圆环直径为95毫米。对比文件公开了圆环直径为70~105毫米的内燃机用活塞环,则该对比文件不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例2】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乙烯-丙烯共聚物,其聚合度为100~200。对比文件公开了聚合度为50~400的乙烯-丙烯共聚物,则该对比文件不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另:即使对比文件和是实施例的数据自相矛盾,但是两个技术方案都算公开。
以上,个人鄙见,请多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