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致情况:

本发明有5个技术参数,对比文件有很多技术参数,但是有5个和本发明名称相同的技术参数,并且,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也只指出这5个具有破坏本发明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的前4个技术参数范围均落在本发明的技术参数范围之内。第5个技术参数本发明是4---6,而对比文件是3。

审查员认为本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唯一区别是第5个技术参数范围与对比文件不同,但是同时指出本发明仅仅是在可能的、有限范围内选择了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参数值差别很小的技术参数。而这种选择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通过常规的技术手段就可以获得,并且采用此技术参数并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so,没有创造性。

我的问题,看了对比文件和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觉得确实没有创造性,但是,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有新颖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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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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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haibo530  高级会员 | 2009-4-22 23:49:01

Re:关于数值范围的新颖性问题(有实例)

有新颖性,实审对三性的判断顺序一般是,先审实用性,再审新颖性,最后才审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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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花121878979  注册会员 | 2009-4-23 00:00:49

Re:关于数值范围的新颖性问题(有实例)

我知道这个程序,
一个技术参数就可以否定新颖性吗?
小红花121878979  注册会员 | 2009-4-23 00:07:13

Re:关于数值范围的新颖性问题(有实例)

谢谢,我知道了,一个整的发明其中只要有一个技术参数与对比文件不同,就有新颖性.
lv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4-23 00:11:58

Re:关于数值范围的新颖性问题(有实例)

本發明是有新穎性的,原因就是對比文件的3不影響本發明的技術參數4-6的新穎性,只有產生交叉或重疊的時候才影響,但創造性這一關就不好過了!
小红花121878979  注册会员 | 2009-4-23 00:13:30

Re:关于数值范围的新颖性问题(有实例)问题已经解决,谢谢

感觉没有创造性,准备放弃哈
npsjctl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4-23 01:09:55

Re:关于数值范围的新颖性问题(有实例)问题已经解决,谢谢

小红花您好
看来你们的一些判定和台湾有些不同,台湾一般是延用国际间惯用的定义
而你们的看法到底是大陆特有的律法,真的和国际间不同,
还是....有点误解呢

是否容我介绍些心得如后:(藉此也明了两岸之间的差异到底有多少)
基本上我所学的新颖性.创造性(台湾叫进步性)
新颖性,白话的讲,就是以前没有而现在有,所以要求较严格,也较难通过,但具有新颖性时,根本不去审创造性了(找不到类似的前案才叫具新颖性)(当然若硬是把不同的前案认为是相同,也可以主张不具新颖性,也可以主张不具创造性,但之前自己要想好要走的路子,是走新颖性,或创造性作为答辩的理由)
创造性,白话的讲,就是虽然以前有类似,但是还是有和以前不同的地方,此时再配合实用性,可以主张仍具有专利的正当性

因此,新颖性和创造性(若真的他就是指台湾所称的进步性的话),这二者是不可能同时存在的,就是没了新颖性,才退而求其次找创造性,如今创造性都不足了,怎么可能再回推有新颖性呢?
我将在下期的论述里再详述,好像这个问题在很多封帖子里都看到

以上浅见,提供参考

陈天龙敬覆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4-23 16:32:56

Re:关于数值范围的新颖性问题(有实例)问题已经解决,谢谢

新颖性肯定有啊
新颖性是技术特征和技术领域一一对应
只要有不同
那就是新的
就是有新颖性

如果审查员审查你的创造性
那么可以基本肯定他已经承认了你的新颖性
否则就是程序错误了

ls说的台湾审查
感觉很是奇怪
“就是没了新颖性,才退而求其次找创造性”

既然没有新颖性
就表明本申请和现有技术完全一样
那还谈创造性干嘛
npsjctl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4-23 22:39:39

Re:关于数值范围的新颖性问题(有实例)问题已经解决,谢谢

大家好
我了解大家的意思了
上次我的帖漏打一个字,造成误会,是我的疏忽,在此致歉
应是“不”具有新颖性时,根本不去审创造性了
特别谢谢telmey兄的专程提出,再次感谢

另外,关于台湾的“进步性”虽然大致等于大陆的“创造性”,但在用于细部的表达上,还真有点不太习惯,今后我会再加研究
针对此问题,我反复思考结果,我觉得大体上还是都相同的
为了不因我个人的因素而造成混淆,我想我应该澄清一些,

新颖性系取得发明专利的要件之一,申请专利之发明是否具新颖性,通常于其具产业利用性之后始予审查。所以在审查的程序上,两岸是相同的。
另外,当申请专利范围中所载之发明未构成先前技术的一部分时,称该发明具新颖性。(这也是差不多的)
我的原意的第1点:当审查时未见到任何同类型技术的前案时,那当然符合新颖性,即然前面己审过他的实用性,具有产业利用价值,此时,理论上,要再去审进步性(创造性),但实际上,即然和技术参考文件(即技术前案)都不一样了,那再予以比对其实意思不大(这句话是我个人感觉啦),因为己审过其具有实用性,故应该是核准的机率较大.
可能是这点和大家的意见不同吧,但其实两岸在律法上是一样的

我的原意的第2点:当找到的技前案有可能近似时(就是同一技术领域的),但这时仍是被认为具新颖性,依程序,就去审查其进步性(创造性),当然结果若是真有不同点,当然是具新颖性,而且具创造性而核准专利。
但若是被认定为是单纯的习知转用或相加,无特别的相乘功效时,那么就不被核准(到这里我们应该都还是一样的)

我的原意的第3点:当不具新颖性者,无须再审究其进步性。

以上说明

陈天龙敬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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