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赔偿法中的一道题的疑问

2009-4-22 01:00
14514
22、甲系治安联防队员,受某区公安分局委托参与治安巡逻。某日,甲以涉嫌卖淫嫖娼为由,将一女子带回公安机关审查。因该女子否认自己有卖淫行为,甲用手铐将该女子的双手铐在暖气片上,致该女子腕部血液循环受阻,一只手坏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该案应由( )承担赔偿义务。
考点:赔偿义务机关
A、某区公安分局   B、某市公安局
C、治安联防队    D、甲本人
答案为D,请问什么为\"赔偿义务机关\",个人认为答案为C,请大家帮忙解答!
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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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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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京  注册会员 | 2009-4-22 17:44:54

Re:关于赔偿法中的一道题的疑问

自己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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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jie369  注册会员 | 2009-4-22 20:19:38

Re:关于赔偿法中的一道题的疑问

治安联防队员并没有审讯的权利,所以其行为是超出授权范围,属违法行为,所以应该由甲自己承担
京京  注册会员 | 2009-4-23 00:56:35

Re:关于赔偿法中的一道题的疑问

谢谢!
城中隐士  注册会员 | 2009-4-25 05:22:05

Re:关于赔偿法中的一道题的疑问

治安联防大队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没有行政职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与派出所公安机关没有关系,不受他们委托。故由甲本人赔偿。
如果是受行政机关委托,即便是超过了权限,但甲士在履行委托职务过程中造成公民损害,仍然由委托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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