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代理 wrote: 这个帖子缺乏讨论的基础,因为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是否支持你放宽范围还不知道呢。 “修改超范围”的提醒,很好。只是,请注意“修改超范围”的认定,不要总是自己给自己设套:)
raul wrote: 发明/实用新型,技术内容没有任何更新、变化,只是发现当初的权利要求范围不必要的特征过多,讨论一下在授权以前如何把原来书写过小的保护范围扩大保护的问题,以下哪些方案是可行的? 发明 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分案申请。 实用新型 分案申请。
贝利 wrote: 在先申请:1、一种X,由A、B、C、D、E、F和G构成。 觉得保护范围小了,分案申请:1、一种X,由A、B、C、和G构成。 楼主:你主贴里说的分案是这意思吗?
whiteice wrote: 说明书明确记载的DEF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并且说明书中记载了一种X,由A、B、C、和G构成这样的技术方案,这个时候何必要分案呢?难道按照51条的时机修改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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