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条文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意义是不是有所不同啊?

因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这里只提到了商标法第十八条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而没有提及商标法第17条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也就是说只对第十七条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增加了限定条件。

请问上述理解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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