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请教专利侵权判定问题 (形容词作为限定)

2009-4-17 23:25
25155
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其前有一个形容词限定,请问,该形容词可否也作为一个技术特征?

例如 A+盖子 (A为“拉长的”这一形容词)

请问 1、我在侵权分析时,A是不是也要作为一个技术特征?
       2、如果我的设计中将A设计成一个小的正方形,是否可以逃过该专利?
       3、我该如何考虑这类形容词限定的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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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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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4-17 23:40:54

Re:请教专利侵权判定问题 (形容词作为限定)

那要看这个拉长是否在技术上有效果了
如果仅仅是一个外观的形容
恐怕不好逃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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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阳光  注册会员 | 2009-4-18 00:51:56

Re:请教专利侵权判定问题 (形容词作为限定)

是不是从等同原则考虑?
jmjtfwk  新手上路 | 2009-4-19 01:27:40

Re:请教专利侵权判定问题 (形容词作为限定)

盖子为主体,A限定,则A是盖子的技术特征。
能否避开则要考虑:
(1)A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否具有专利性,或者A在外观上是否具有新颖性;
(2)如果A仅是拉长的单纯形状判断,拉长的形状和正方形的形状如果都跳不出方形,差别不大,构成相同或相似,同时该方形又是盖子的主要或显著技术特征,则,跳不出(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外观侵权判断主要还是整体判断,等同原则在需要做细部判断的时候用。
littleipo  注册会员 | 2009-4-21 00:34:18

Re:请教专利侵权判定问题 (形容词作为限定)

拉长的盖子作为主体,之后的描述是技术特征。非要说“拉长”是其中一个技术特征也算可以
侵权分析时,如果能避开“拉长”,或许可以避开这篇专利,但同时也要考虑其他技术特征,如果仅这一点避开的话,也许会认为“等同侵权”
hoping  注册会员 | 2009-4-23 23:22:19

Re:请教专利侵权判定问题 (形容词作为限定)

拉长的盖子?“拉长”一词是不是概念不清楚呀,如果这是一个解决其技术问题的重要的技术特征,能否以此请求宣告无效,至少可以使专利权人缩小其范围?
从侵权角度来讲,如果拉长和楼主所述的方形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同的话,依据等同原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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