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知技术中有一种零件,形状特征为A1,用途为B1,制造方法为C1。
一个发明专利申请,把这种零件的形状由A1改变为A2,用途为B2,制造方法仍为C1。虽然制造方法和传统领域相同,但是新的形状和应用不是显而易见的。
独立权利要求包括:
1,一种用途为B2的装置,其特征为形状为A2。
2,一种用途为B2的方法,其特征是是使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
3,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的方法,其特征为C1。
请各位专家帮我看看这么写是否合适。但是权利要求3会不会被驳回?
虽然C1和传统制造方法相同,但是由于权利要求1中的A2是新颖的,而且C1以前只用于B1,没有被用于B2,所以我认为有创造新和新颖性。审查员会认可我的理由吗?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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