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请教关于化工组合物专利的权利要求

2009-4-14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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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研究化工组合物的专利,看到这样的权利要求设置:
1、组合物中某成分选自a,b,c,d,e.
2、组合物中某成分选自a,b,c.
3、组合物中某成分选自a,b.
请教这样设置的好处是什么呢,如果专利权利要求1被无效了,也就是a,b,c,d,e都无新颖性或创造性,那么2,3是不是也无效了,请高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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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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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4-14 22:14:54

Re:请教关于化工组合物专利的权利要求

专利权利要求1被无效了
不代表a,b,c,d,e都无新颖性或创造性
很可能是其中几个

没觉得有啥好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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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nstone  注册会员 | 2009-4-14 22:29:58

Re:请教关于化工组合物专利的权利要求

所以我认为不论1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2,3的设置都是没有必要的,不知道为什么很多专利有这样的写法。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4-14 22:33:38

Re:请教关于化工组合物专利的权利要求

我也不知道
事实上即便只有
1、组合物中某成分选自a,b,c,d,e.
而其中几个被否定了
那删除了就好了

或者是觉得权利要求写得多点好看吧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09-4-15 17:19:55

Re:请教关于化工组合物专利的权利要求

这个应该和说明书中技术方案的优选过程相对应的,这样在审查中,如果审查员捡到某一两个的对比文件,在放弃的过程中保证剩余的技术方案有创造性。无效中,由于只能对权利要求进行删除和合并,有从属权利要求可以最大化保护自己的利益。
moonstone  注册会员 | 2009-4-15 19:41:42

Re:请教关于化工组合物专利的权利要求

谢谢各位的解答。由于是新手,对问题的理解不够深入,希望老杨同志说详细些,我感到迷惑的是,审查时,放弃与对比文件冲突的技术特征,这种修改在权力1的基础上就可以进行;无效时,权利1如果部分无效,那么没有无效的内容仍可保留,那么其他的权利要求不就是重复保护了吗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09-4-15 20:25:05

Re:请教关于化工组合物专利的权利要求

你的想法只考虑了新颖性问题,没有考虑到创造性问题。
对于新颖性问题,只要删除已公开的技术方案即可,而对于创造性问题,如果没有在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做好递进式优选过程,也就是说默认a,b,c,d,e等同,那么和对比文件已公开a,b,c,d,e中某个化合物相比,剩余的不具有创造性,那可就全部无效了。当然,这样写,必须同说明书中的递进式优选内容相配合,才能保证剩余的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能被保留。
moonstone  注册会员 | 2009-4-15 21:42:33

Re:请教关于化工组合物专利的权利要求

明白了,非常感谢老杨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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