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甲先递交了一份专利申请,说明书的范围包括A、B,但是只提出了权利要求A。
在申请人甲的申请提交之后、公布之前,申请人乙又提出了一份专利申请,说明书范围为B,权利要求为B。
我的问题是:
1,如果乙在专利法修正案实施之前提交申请,是不是不会造成抵触?也就是甲乙两个申请人都可以获得批准?
2,专利法修正案实施之后(2009.10.1)之后,是不是乙的申请就不能被批准了?
3,如果乙在专利法修正案实施之前提出申请,并且以后甲乙二人都利用PCT或者优先权申请美国专利,甲的说明书包括A、B,权利要求为A;乙的说明书为B,权利要求为B;仍然是甲先申请美国专利、乙在甲申请之后也申请美国专利;美国专利局是否会认为因为乙的申请有抵触,驳回乙的申请?
请各位专家解答,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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