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以上规定明确了授予专利权的部分是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而不是主管部门下的一个机构。
《专利代理实务》
按照《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第426页)
复审委员会仅仅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一个下属部门,根本无授予专利权的主体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