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发明的说明书和实施例中介绍了某产品的的一般制造方法A,和包括在A之内的更具体的方法B,和包括在B之内的更具体的方法C。

一般来说,方法权利要求书可以是:
20,一种制造某产品的方法,其特征是:A。
21,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制造某产品的方法,其特征是:B。
22,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制造某产品的方法,其特征是:C。

但是这样写,如果前面的产品权利要求数量已经很多了,就会导致权利要求数量过多,费用超支。特别是该专利进入其他国家的阶段,权利要求附加费还是很高的。

如果为了节约开支,这么写:
20,一种制造某产品的方法,其特征是:A。
21、22取消,以节省费用。
如果审查员提出A要求的保护范围太宽,我可否把权利要求书改写为:
20,一种制造某产品的方法,其特征是:B。
(我想这样是可以的,应为说明书和实施例已经把A、B、C都介绍了。)

用这种方法减少权利要求的数量以节约附加费,对中国专利、外国专利都可行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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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利  中级会员 | 2009-4-9 00:21:08

Re: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范围太大不批准,可以新增从属权利要求吗?

这本来就是减少附加费用的策略。要注意的是修改进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在说明书中必须有详实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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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czk  注册会员 | 2009-4-9 00:27:17

Re: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范围太大不批准,可以新增从属权利要求吗?

andyliu wrote:
一个发明的说明书和实施例中介绍了某产品的的一般制造方法A,和包括在A之内的更具体的方法B,和包括在B之内的更具体的方法C。

一般来说,方法权利要求书可以是:
20,一种制造某产品的方法,其特征是:A。
21,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制造某产品的方法,其特征是:B。
22,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制造某产品的方法,其特征是:C。

但是这样写,如果前面的产品权利要求数量已经很多了,就会导致权利要求数量过多,费用超支。特别是该专利进入其他国家的阶段,权利要求附加费还是很高的。

如果为了节约开支,这么写:
20,一种制造某产品的方法,其特征是:A。
21、22取消,以节省费用。
如果审查员提出A要求的保护范围太宽,我可否把权利要求书改写为:
20,一种制造某产品的方法,其特征是:B。
(我想这样是可以的,应为说明书和实施例已经把A、B、C都介绍了。)

用这种方法减少权利要求的数量以节约附加费,对中国专利、外国专利都可行吗?
谢谢!
个人认为是不可以新增优选方案的,类似于上位和下位的关系
不然写从权从而为无效等留后路的策略就没有意义了
andyliu  新手上路 | 2009-4-9 00:30:41

Re: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范围太大不批准,可以新增从属权利要求吗?

pfczk wrote:
个人认为是不可以新增优选方案的,类似于上位和下位的关系
不然写从权从而为无效等留后路的策略就没有意义了

谢谢,如果A是B的上位,B是C的上位,是不是就可以了呢?
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09-4-9 02:02:30

Re: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范围太大不批准,可以新增从属权利要求吗?

这个问题涉及到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
在授权阶段:
从属为了在所引用的权利不能授权时缩小保护范围,当然,可以根据楼主的意思从说明书中加入进行修改。

在无效阶段:
在无效阶段,权利的修改只能是列出的权力要求进行删除、合并,而不能从说明书中加入。

因此,楼主的修改方式对于授权阶段来说,一点问题也没有。只是在无效阶段会有所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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