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发明的说明书和实施例中介绍了某产品的的一般制造方法A,和包括在A之内的更具体的方法B,和包括在B之内的更具体的方法C。
一般来说,方法权利要求书可以是:
20,一种制造某产品的方法,其特征是:A。
21,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制造某产品的方法,其特征是:B。
22,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制造某产品的方法,其特征是:C。
但是这样写,如果前面的产品权利要求数量已经很多了,就会导致权利要求数量过多,费用超支。特别是该专利进入其他国家的阶段,权利要求附加费还是很高的。
如果为了节约开支,这么写:
20,一种制造某产品的方法,其特征是:A。
21、22取消,以节省费用。
如果审查员提出A要求的保护范围太宽,我可否把权利要求书改写为:
20,一种制造某产品的方法,其特征是:B。
(我想这样是可以的,应为说明书和实施例已经把A、B、C都介绍了。)
用这种方法减少权利要求的数量以节约附加费,对中国专利、外国专利都可行吗?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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