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发明中提出一种新型电子器件,它和传统器件相比,有A、B、C、D共4项大的改进。每一项改进都可以独立实施,并提高器件的性能。当然,这4项改进中的2项、3项或4项也可以共同使用,以获得更好的效果。
为节省费用,希望能写到一个专利里面。关于单一性问题,我想有一下几个途径:
(1)如果分开作为4个专利写,会导致费用大幅度增加,特别是以后PCT阶段和进入美国、欧洲几个主要国家阶段,4个专利总费用会远远超过1个专利(包括为权利要求数量太多引起的附加费)的费用。所以除非其途径都走不通,万不得已采用这种最花钱的方法。
(2)用1个独立权利要求,把ABCD全部包括进去。独立权利要求这么写:“一种用于......的装置,其特征是A;B;C;D。”,同时在说明书中说明A,B,C,D并不一定要同时实施,并说明A、B、C、D的任意1、2、3、4个进行组合都可以,在实施例中,不但有A+B+C+D的实施例,也有ABCD中其他组合方式的实施例。这样是否会导致保护范围缩小?假如竞争对手采用了A+B,是否造成侵权?
(3)在一个专利中写4个独立权利要求,分别保护4项改进。在说明书中指出本发明提出的是具备ABCD四种特征的器件,但实施过程中并不一定要将4种改进同时实施,可以利用A、B、C、D的各种组合选择性实施。在实施例中,一个实施例包括了A+B+C+D,再加上另外几种组合的几个实施例。这样的话,审查员是否会认为因为这4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单独实施,就认为不具备单一性?(我认为提出了一种包括4种特征的新器件,这4个独立权利要求都和A+B+C+D的整体相关,这种理由成立吗?)
请各位前辈不吝指点,我应该怎么做比较好?有没有能用一个专利就把4个创新点全部包括进去,又不缩小保护范围,同时又具备单一性的方法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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