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上说: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下列情形通常不符合上述规定: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
(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3)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
对于(2)很迷惑,如果申请无创造性被驳回,那复审修改时,增加了特定技术特征是否可以呢?
感觉应该可以,克服缺陷,可是这样修改前后的权利要求就没有单一性了啊。不知这里的单一性是否也指“具有至少一个相同或相应特定技术特征”?
希望有明白的人告诉我一声,不胜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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