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厂只要不标示“可以治疗B疾病”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都不会侵权。所以用于治疗A疾病的药物的一切行为都是不存在专利侵权的。
lz所提问题的重点在于,即客观上创造这种“可以治疗B疾病”药物的行为人或行为人依附的主体,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
我认为,不管是医生/医院或药店,都不存在侵权:
1、对医生/医院/药店来说,购买了用于治疗A疾病的药物,其“使用”该药物的方式将药物给病人使用。由于该用于治疗A疾病的药物是没专利权的,因此,医生/医院/药店处理该药物的行为都是基于对药物的所有权的合法处分行为。
2、“指导患者买剂量为5mg的产品,回家切割五等份,每次一份。”实际上,将药物切除生1/5,使之成为专利药物的实施人为最终的病人,其行为并非盈利为目的,因此,也不会侵权。
反过来,如果医院/药店自行将药物切除生1/5,打包成盒/瓶,以“可以治疗B疾病”的药物(即时没明确标示)来进行销售,这样才存在侵权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