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碰到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有关于专利无效中委托实验的问题。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们想要无效的专利是个晶型专利(后称涉案专利),目前主要的证据是按照对比文件(是个专利)公开的方法能够得到该晶型。现在我们主要的任务是按照对比文件的方法进行实验,如果得到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晶型,即可证明该专利无新颖性或创造性。但是关于“严格按照对比文件的方法重复实验”我们有些疑惑。因为对比文件中的实施例包括了stage1,stage2,stage3三个部分,其中stage1包括5个步骤合成目标产物的原料A,stage2包括两个步骤合成目标产物的原料B,然后stage3包括4个步骤,即用前两个stage合成的原料A和B为起始原料,经过stage 3的4个步骤得到目标产物。我们的疑问是:委托实验是否可以从stage 3做起,而stage1和stage2的原料直接在市场上购买(市场上购买得到的两原料,它们的合成方法均和对比文件的方法不同,但是原料确实是A和B),因为考虑到合成目标物及其目标物的晶型主要是在stage3,而晶型主要由选择的溶剂和温度的控制决定,我们想知道如果实验从stage3开始做起,得到的数据是否是能够被采信的证据。
希望大家能给点意见,感激不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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