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意见,通过楼主提供的以上有限信息,我想答复OA有两条思路:1.不修改独权的情况下进行争辩。依楼主的意思应该是对文件1+对比文件2否定独权的创造性,按照楼主的说法,首先争辩必要技术特征A不相当于对文件1所披露的技术特征A\',必要技术特征B也不相当于对比文件2所披露的技术特征B‘。那么显然对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能得出本发明,技术方案不同,不是显而易见的,另一方面依楼主所说技术效果超出很多,那说明本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然后分析,对比文件1和2可结合的可能性,因为有些对比文件的结合是不可能的,是变劣的技术,这样也可以说服审查员。就是说即使承认审查员所说对比文件1和2披露了本发明的技术特征,但是他们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
2.修改权利要求,把从权加入独权或从发明中再提取特征点。
我个人感觉是按照第一种答就可以了。最好自己理解清楚了后,给审查员打电话,如果审查员在电话中认可了的话,那就最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