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做过实务的前辈或者审查员:
在地方知识产权局开的《费用减缓证明》中的发明名称(一种**装置及其在**中的应用),与申请的实际名称(一种**装置)不一致,
减免办法中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
(七)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现在不想再去开一次费用减缓证明,该怎么办?
能不能证明和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一致,但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写实际的名称,然后提交申请,减免被批准后,做著录项目变更?具体在什么时间期限内做变更?——这样不会在初审的时候,就驳回吧?或者视为未提出减免请求?
希望有经验的给出热心解答,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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