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一篇专利
权利要求1:规格为A的含B的药物组合物。
说明书中公开了该组合物的“意想不到”(仅是给药次数减少,提高顺应性)的效果C
对比文献1:公开了规格a~b的含B的药物组合物,其中A包含于a~b。
对比文献2:公开了B的同类药物D,规格为A的组合物
在判断权利要求1时,是否需要考虑说明书中的有益效果C
个人观点:专利保护的是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不管该组合物有什么新奇的有益效果,只要没要求保护该技术效果,那么只要该权利要求1(假设仅此一项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那么该专利就没有创造性。
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敬请老师们指正!
3.27 补充:刚又检索到一篇文献,公开了:B的上位化合物规格为A附近的数值,具备效果C,则该选择发明无创造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