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补正书已经是第三次了;
上面有那么两条:
1、权利要求4中包含有对产品的功能原理、表面图案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如“以……为准则”、“表面有一定的花纹”,不是以产品的类型、构造来限定实用新型,因而不能清楚的表述请求的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删除此类内容。
2、权利要求3中含有如“可以使规则的,也可以是不规则的”相当于未对底板形状进行限定,因而该限定不能简要的表示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删除此类内容。
附原文: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床头架,其特征是侧板(12)、底板(13)的形状是规则的,也可以是不规则的。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床头架,其特征是侧板(12)、底板(13)的表面有一定的花纹,以美观、实用为准则。
请教各位我应该怎么修改呢?能不能直接删除这两项?或者有什么更好的方法。
谢谢各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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