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求助,关于优先权不被允许的问题

2009-3-25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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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06年申请了一个化学专利,公开了一个范围比较窄的配方a

一年内以上述专利为优先权申请了一个范围比较宽的配方b,并且补充了足够多的实施例

但是在后申请提出时,在先申请已经公开了

现在,审查员认为在后申请不能以在先申请为基础要求优先权
因为配方的重量比均不能在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的确定

===

我认为,配方专利中的取值范围应当被视作并列的多个技术方案,因此,b与a中相重叠的部分,应当能够享有部分优先权。

请问按照这个方向进行答辩,是否足够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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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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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镣楚矢  注册会员 | 2009-3-25 23:56:17

Re:求助,关于优先权不被允许的问题

数值范围不能算是多个并列技术方案,如果可以的话,算多少个技术方案呢?一个百分点算一个还是0.1个百分点算一个?这样算甚至可以认为包括无限个技术方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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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uzhumin  游客 | 2009-3-26 00:04:23

Re:求助,关于优先权不被允许的问题

我的意思是a+(b-a的左边部分)+(b-a的右边部分)
并列的三个技术方案
实施例足够
吴镣楚矢 wrote:
数值范围不能算是多个并列技术方案,如果可以的话,算多少个技术方案呢?一个百分点算一个还是0.1个百分点算一个?这样算甚至可以认为包括无限个技术方案了。
吴镣楚矢  注册会员 | 2009-3-26 00:17:34

Re:求助,关于优先权不被允许的问题

但是你要求优先权的方案写成了b,而不是a+(b-a的左边部分)+(b-a的右边部分)三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啊。写成了b,那就只有b这一个技术方案了。
犀利的眼睛  注册会员 | 2009-3-26 00:19:11

Re:求助,关于优先权不被允许的问题

化学类的专利申请和普通的专利申请有较大的差别,化学类里的数值范围,视为连续性数值范围,并不能视为并列的多个技术方案,除非在说明书的实施例中,有足够多的实施例支持该数值范围。

楼主所说的问题,在先申请范围较小,在后申请范围较大,该类系列的申请不常见,而且一般该类要求优先权的难度较大。一般要求优先权的申请案件,在先申请范围较大,在后申请范围较小或和在先申请范围相同,这样的在后申请就比较容易获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楼主还有一个问题没有弄清楚,要求优先权是以权利要求为单位,一个权利要求就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不能把一个权利要求分开:其中一部分享有优先权,另一部分不享有优先权。
zjuzhumin  游客 | 2009-3-26 00:41:49

Re:求助,关于优先权不被允许的问题

现在我很困惑,审查意见怎么答复啊?
犀利的眼睛 wrote:
化学类的专利申请和普通的专利申请有较大的差别,化学类里的数值范围,视为连续性数值范围,并不能视为并列的多个技术方案,除非在说明书的实施例中,有足够多的实施例支持该数值范围。

//实施例肯定是足够的啦

楼主所说的问题,在先申请范围较小,在后申请范围较大,该类系列的申请不常见,而且一般该类要求优先权的难度较大。一般要求优先权的申请案件,在先申请范围较大,在后申请范围较小或和在先申请范围相同,这样的在后申请就比较容易获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但是,我的在后申请是对在先申请的完善啊,所以才会在后申请的范围比较大。

楼主还有一个问题没有弄清楚,要求优先权是以权利要求为单位,一个权利要求就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不能把一个权利要求分开:其中一部分享有优先权,另一部分不享有优先权。

//那我相当于a这部分要求优先权,b-a的左边和右边不要求优先权呀,这样理解应该可以吧?
学不了  注册会员 | 2009-3-27 00:57:55

Re:求助,关于优先权不被允许的问题

是否能享有优先权,可以采用新颖性的判断方法来确定,具体地说,就是在判断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时,可以将首次申请看作一份对比文献,用它来判断在后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如果判断的结果认为在后申请的某项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则该项权利要求能够享受优先权;如果具有新颖性,则该项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见《新专利法详解》)。所以,我觉得LZ可以以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是相同的主题为由要求优先权。
学不了  注册会员 | 2009-3-28 01:08:49

Re:求助,关于优先权不被允许的问题

晚上想了一下,是否可以这样操作:将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作为在后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一条从权,并要求该从权的优先权。当然这在写在后申请时可行,如果在申请时的原始权利要求书乃至说明书中都没有写上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就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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