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镣楚矢 wrote: 数值范围不能算是多个并列技术方案,如果可以的话,算多少个技术方案呢?一个百分点算一个还是0.1个百分点算一个?这样算甚至可以认为包括无限个技术方案了。
犀利的眼睛 wrote: 化学类的专利申请和普通的专利申请有较大的差别,化学类里的数值范围,视为连续性数值范围,并不能视为并列的多个技术方案,除非在说明书的实施例中,有足够多的实施例支持该数值范围。 //实施例肯定是足够的啦 楼主所说的问题,在先申请范围较小,在后申请范围较大,该类系列的申请不常见,而且一般该类要求优先权的难度较大。一般要求优先权的申请案件,在先申请范围较大,在后申请范围较小或和在先申请范围相同,这样的在后申请就比较容易获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但是,我的在后申请是对在先申请的完善啊,所以才会在后申请的范围比较大。 楼主还有一个问题没有弄清楚,要求优先权是以权利要求为单位,一个权利要求就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不能把一个权利要求分开:其中一部分享有优先权,另一部分不享有优先权。 //那我相当于a这部分要求优先权,b-a的左边和右边不要求优先权呀,这样理解应该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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