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审查指南有点被绕进去了,看糊涂了,请高手用通俗的语言帮我解释一下:
\"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的某产品是“用金属制成的”,并不能使“用铜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以它的例子为准,如果\"用金属制成的\"产品已经公开在对比文件中,按照我的理解,应该涵盖了\"用铜制成的\"作为技术特征的情况,这个时候为什么对比文件不能使申请丧失新颖性呢?或者我的理解是,既然在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布了“用金属制成的”某产品的内容,那么铜也是金属的一种,当然属于其范围之内了,为什么还具有新颖性?而反过来,如果对比文件公布了\"用铜制成的\"产品,申请文件是\"用金属制成的\"产品,反而失去了新颖性,实在想不明白,求助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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