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并且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但是我在学习审查指南的时候,提到了一个并立独立权利要求的概念,原文是\" 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当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时,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被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只能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的就不叫独立权利要求而只能叫做\"并立独立权利要求\",仅仅是名称上的改变?
现在还理解不了,请教了.
还有一个问题\"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即在后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对于这个理解,我有点困惑,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既然只能以择一方式去引用,又怎么叫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呢?这里的择一方式到底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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