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法第六十九条中加入了在美国、加拿大、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的Bolar 例外条款:“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而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第十九条 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管理办法不是和新专利法相冲突了吗?到底注册申请的时间还受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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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jie624  注册会员 | 2009-3-26 16:05:47

Re:关于新专利法的bolar例外 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冲突问题

为什么没人给我个答案呢,自己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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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09-3-26 16:16:10

Re:关于新专利法的bolar例外 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冲突问题

其实不矛盾,反倒是旧版专利法未明确Bolar 例外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第十九条与专利法冲突,因为允许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那么申请人必然会在专利有效期内就开始生产制造行为,从而导致侵权,现在改了专利法,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09-3-26 16:23:16

Re:关于新专利法的bolar例外 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冲突问题

根据目前的新版专利法,注册申请的时间受不受限制,和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已经没有关系了,仅仅是部门规定。而且,即使取消这条,如果专利还有十年才过期,就是你现在拿到生产批件和药品批准文号,你也不能生产,那么再注册时你怎么办?等着被撤销文号吧。
空城  注册会员 | 2009-3-26 16:32:04

Re:关于新专利法的bolar例外 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冲突问题

试着理解下
《专利法》自然是上位法,上位法中只规定了为这个目的进行的活动不侵权,但没具体时间限制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呢对这个时间有了个二年的限制,等于是把上位法这方面的时间具体化了。算是对上位法的解释或说明
由于二个法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冲突,因此二个法都有遵守,所以注册申请是要受上面的时间限制的。
linjie624  注册会员 | 2009-3-26 18:02:53

Re:关于新专利法的bolar例外 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冲突问题

谢谢二位的回答。因为药品注册这一块我不太懂,感觉似乎都在抢着申报第一家(不知道是否真有这回事),所以就涉及到一个时间点的问题,不知道以前国内申报是不是掐着专利到期前的两年的那个时间点,现在新专利法明确Bolar 例外,是不是仅仅明确了二个法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冲突,仅此而已。至于注册申请还是需要遵循《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第十九条。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09-3-26 19:06:09

Re:关于新专利法的bolar例外 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冲突问题

以前国内申报,胆子大的掐着专利到期前的两年的那个时间点申报临床,等临床做完了,专利也到期了,可以申报批生产接着就可以拿文号上市销售了。目前,只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第十九条不改,还得这么做,否则CDE不受理啊。
jwwdavid  注册会员 | 2009-5-22 06:50:33

Re:关于新专利法的bolar例外 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冲突问题

倒不是法律冲突问题,专利法解决了你可以利用专利技术问题。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解决药品注册问题。

管理办法采取的做法实际上涉及所谓专利链接问题。
目前理论上和实际做法都存在争议,实际操作好像也摇摆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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