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问题:
如果一个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限定,那么是否就不用对该从属权利要求和该独立权利要求进行单一性审查?
延伸问题:
如果一个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限定,那么是否就意味着该从属权利要求就不属于是“形式上未从属权利要求而实质上是独立权利要求”?
困惑原因:
一、(2000年卷四第48题)以下关于发明单一性的论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略)
B:(略)
C:(略)
D:产品独立权利要求与对其做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符合单一性要求。
答案表示选项D是正确的。
二、《审查指南》2.6.2.2.1 “(5)一般情况下,审查员只需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单一性,从属权利要求与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存在缺乏单一性的问题。但是,在遇有形式上为从属权利要求而实质上是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时,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单一性规定。”
三、《审查指南》2.6.2.2.2.3 “根据本章第2.2.1节(5)所述的原则,凡符合规定的从属权利要求,与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存在缺乏单一性的问题,即使该从属权利要求还包含着另外的发明。”
审查指南的这两项规定我的理解是:1、如果一项从属权利要求并非属于形式上为从属实质上为独立的权利要求,就不再对其进行单一性审查。2、如果该从属权利要求属于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实质上的独立权利要求,但是如果该项权利要求包括了之前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那么也不再对其进行单一性审查。
但审查指南并未对形式上是从属权利要求实质上是独立权利要求做出严格的定义,所以希望大家能帮我解答一下。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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