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o wrote: p的效果和a+b一样么?还是有其他效果?
solo wrote: 如果p的手段、作用和效果和a+b完全一样,而且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替换,那就可以适用等同原则,所以该产品应当视为侵权产品
solo wrote: 在具体判断时,等同原则的适用并没有次数上的限制,以原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为准,只要是落入了该范围,就应该视为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以等同原则来判断是否侵权时,因为要对手段、作用和效果进行比较并对是否显而易见进行判断,其实这里涉及了一个主观判断过程,不同的人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所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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