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规: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注】根据促进技术推广应用的需要,借鉴国外的做法,在不视为侵权的情形中增加了一项:根据国际上著名的“Bolar例外”,目的在于鼓励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后的仿制药品的生产。
由于药品的行政审批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从此可以利用该规则,在药品或医疗器械的有效专利保护期限届满之前,进行药品或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和申请生产许可,做好上市前的准备。一旦专利保护期限届满,立即将该产品推向市场,以低价占领市场,从而也可以让用户获得实惠。
美国法规:
新的35 USCA条款271(e)(1)修改为,“……如果单纯是为了完成和递交药品、兽用药与生物制品制造、使用和销售的联邦法律所要求的合理相关信息的应用,不构成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