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老师:
有个问题和您请教一下。
2006版的审查指南137页上数第二段有这样的描述: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
我有点迷惑,“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中”,是不是有条件的呢?我理解,应该是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动修改的时机内才可以这样进行。
理由是:
将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补如说明书中,应该是对原始申请文件的修改,而修改若能够被专利局所接受,应该符合两个条件:即修改不能超范围,以及修改的时机。
将公开在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补充到说明书中,应该不超范围;接下来考虑修改时机:即主动修改以及应审查员的要求而修改。我觉得审查员要求申请人做这样的修改,审查员只会发出不符合A26.4的审查意见,而这时,权利要求是不能补进说明书的。那么,也就是说,只剩下主动修改的时机可以做这件事情了。
您看我这样理解对吗?希望您的赐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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