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新专利法实施条例40条疑义

2009-3-10 16:52
21204
第四十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原来是和,现在是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修改后的实施条例将“和”改为“或”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在符合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只要递交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的一种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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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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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bbbcccddd  新手上路 | 2009-3-10 17:03:05

Re:新专利法实施条例40条疑义

新专利法实施条例已经正式出来了吗?还是只有草案?我刚开始看书,是菜鸟啊

我想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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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xz7522  中级会员 | 2009-3-10 17:06:23

Re:新专利法实施条例40条疑义

我觉得好象不是这意思,我的理解是:主语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谓语是“缺少”,宾语是请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也就是说宾语所包含的选项中缺少任何一项都不行。按修改前的理解是要几种同时缺少才不符合要求,或者说只要提供其中一种就可以,虽然实际不是这样操作,但至少从字面上看,有这层意思。
stan2  高级会员 | 2009-3-10 17:15:55

Re:新专利法实施条例40条疑义

新专利法实施条例
正在送审,还没批,
你这研究也太超前了吧,
不过现在赶紧去提意见,说不定就改了...
ulix  注册会员 | 2009-3-11 00:35:52

Re:新专利法实施条例40条疑义

当然是缺一不可的意思了...
LZ的理解有误,将“和”改为“或”,显然是提高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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