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发明爱好者!由于经济原因,我的发明申请文件都是自己操刀,以省下巨额的申请代理费。在2007年四月,我又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从受理-缴费-到公开,整整等了一年半的时间。好容易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收到的却是《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书告知我,《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还存在如下问题:1,......2,......3,.....申请人应提交陈述书,并对不合规定之处作出修改。
等我费尽心机修改好文件,并提交《陈述书》后,又进入了漫长的等待.....好容易在今年等来了回函。打开一看却是《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书中又说我对《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文的范围。申请将被驳回。还说即使撤销修改,恢复到原来的说明书状态都不行了!
本想靠“优先权”重新申请一次,不就是破点财吗?可是一查:优先权的实效只有一年!这条路走不通。那咱们就不要“优先权”!另起炉灶吧!谁知这条路也被堵死了!因为我的发明文件已经被公开了。这就意味着重新申请的东西已经丧失了“新颖性”!打电话咨询专利局的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该项发明已经成为了社会公知的技术,已经无法再获得专利权了!也就意味着我为该项发明所投入的资金,全部付之东流!
再说说申请的流程吧:
从提交申请文件之日起,便是申请日。专利局收到文件后,根据《专利法》28条,39条40条发《受理通知书》,然后缴纳申请费。
之后便是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的前提是要将发明内容公开!不公开便不能进入实质审查!公开后,发明的东西便失去了新颖性!而进入实质审查最快也是一年半或者两年后的事情!这时,发明人根本不知发明是否会被驳回!而要求优先权的实效已经在漫长的申请过程中失去了!这样一来,如果专利在申请的过程中出一点问题,便意味着发明人的所有努力和付出都白费了!
这就是我们现有的《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创造吗?难道“说明书”就是一次性的文件不能在修改中出现一点错误吗?这样的专利申请过程也太霸道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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