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版本《审查指南》:在对一件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件专利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并且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

问题:新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被修改为: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那么,指南这部分必然会修改是不是?
因为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在申请日以前提交的文件都会破坏新颖性
而以前则规定“他人”提交的才破坏新颖性,对于同一申请人则有上述描写,允许进行“选择”
现在法定死了,自己提交的也破坏新颖性,那么,就不会出现允许“选择”的现象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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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pro1003  新手上路 | 2009-3-9 05:40:36

Re:《审查指南》2.3.6.22对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

法条变化了,申请人/代理人的申请方式也会改变。所以不会出现选择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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