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下:
1、实用新型申请在前,发明申请在后,同时实用新型公开(授权公告)在发明的申请日前:
构成现有技术,审查员发现的话,不授予发明专利权。
如发明已授权的,可以直接依据专利法第22条提无效,不适用专法9条、细则13条。
2、实用新型申请在前,发明申请在后,同时实用新型公开(授权公告)在发明的申请日后:
(1)如果专利申请人在申请发明专利时要求实用新型申请的优先权:
这种情况最简单,符合实施细则第33条的话,实用新型视为撤回。
(2)专利申请人在申请发明专利时没有要求实用新型申请的优先权(或者不符合条件),也没有披露实用新型,审查员也没检索到实用新型申请,最后发明也授权了:
依据旧专利法的规定,不属于抵触申请,而依据现行审查指南,提无效时,专利权人可以选择保留一项专利权,自始放弃一项专利。
依据新专利法的规定,属于抵触申请,可以依据专法第22条请求发明无效。
(3)专利申请人在申请发明专利时没有要求实用新型申请优先权(或者不符合条件),但披露了实用新型,或者审查员检索到实用新型申请,审查员在授权发明专利前,会要求专利权人选择,否则就不授予发明专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