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旧法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换言之,旧法(现行法)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时,法院并没有职权要求权利人需要出示检索报告。
我的问题是:在现行制度下(旧法,目前的现况),利害关系人可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检索报告??,换言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现行制度下,是否有提供外观设计专利检索报告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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