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專利法規(修正後第61條)問題

2009-3-5 20:24
21612
新法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旧法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换言之,旧法(现行法)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时,法院并没有职权要求权利人需要出示检索报告。
我的问题是:在现行制度下(旧法,目前的现况),利害关系人可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检索报告??,换言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现行制度下,是否有提供外观设计专利检索报告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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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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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乙  注册会员 | 2009-3-6 04:54:13

Re:專利法規(修正後第61條)問題

目前检索报告有两种,一个是SIPO专门针对法院诉讼中用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另一种是检索中心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检索报告。后者只起到一个参考作用,可以向法院出示。

但是,向法院出示检索报告的目的何在呢?如果是为了使法院相信相关专利很可能被无效因此作出中止审理(当然是要提无效之后啦),则有一定左右。如果是想说服法院相关专利应该是无效的,则没有啥用,法院(民事诉讼)是不能直接作出相关专利是否有效的判决。所以,你要检索报告的目的何在是一个关键点。

这只是我个人的一些浅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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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ilin  注册会员 | 2009-3-6 06:54:21

Re:專利法規(修正後第61條)問題

检索报告的目的應該是为了要判断(確保)专利权本身的稳定性: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没有经过实体审查(新颖性进步性),权利人却可以运用一个不确定性极高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权利之运用,而进入法院程序后,法院却没有职权要求权利人提供检索报告,这不就等于法律放任” 不确定性极高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权力滥用(或许这样才会有新法的制度)。
另外,再如此制度下,若如楼上所述,目前SIPO又没有提供外观设计专利之检索报告之服务,所以是否代表,目前被告之ㄧ方,若想举证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仅能透过只有参考作用检索中心的外观设计检索报告,感觉上是有点不公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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