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这个判决中,对于“高碑店新凯”,从法院认定事实部分来看,高碑店新凯没有制造行为,认定其是销售商。既然如此,根据专利法第70条(新法,旧法63条第2款),不明知的销售商并且能够证明产品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为什么本案判其赔偿损失等35万呢?请高人帮忙指点
判决书的全文可以参见:http://bjgy.chinacourt.org/public/paperview.php?id=48703
下面列出认定部分“河北新凯公司提供了向案外人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其上注明了产品的型号“新凯6491”,即涉案汽车的型号,该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是由河北新凯公司委托他人定制,专门用于组装涉案汽车的,因此,河北新凯公司的行为属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河北新凯公司将安装有被控侵权产品的涉案汽车以整车的形式进行销售,亦构成对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高碑店新凯公司向汽车零部件生产商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再销售给河北新凯公司,用于河北新凯公司组装涉案汽车,因此,高碑店新凯公司亦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被控侵权的前、后保险杠及前格栅产品与三项涉案专利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河北新凯公司、高碑店新凯公司制造或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均未经权利人许可,因此,侵犯了本田株式会社、东风本田公司就三项涉案专利权享有的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鑫升百利公司销售了安装有被控侵权产品的涉案汽车,应承担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责任。
本田株式会社、东风本田公司主张以涉案汽车的车架号确定河北新凯公司生产涉案汽车的数量,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河北新凯公司、高碑店新凯公司未能提供其制造或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及利润。本院将结合河北新凯公司、高碑店新凯公司的侵权主观故意程度、产品价格、侵权持续时间、本田株式会社与东风本田公司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由于涉案汽车整体未构成侵权,因此本田株式会社、东风本田公司关于判令河北新凯公司限期撤销《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关于涉案汽车的公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不涉及权利人的人身权利,故本田株式会社、东风本田公司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河北新凯公司、高碑店新凯公司未直接生产被控侵权产品,故请求判令河北新凯公司、高碑店新凯公司销毁制造侵权车辆所使用的图纸、专用设备、模具以及专用工具亦不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犯ZL01302609.7、ZL01302610.0、ZL01356908.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前、后保险杠及前格栅产品;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ZL01302609.7、ZL01302610.0、ZL01356908.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前、后保险杠及前格栅产品;
二、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武汉)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七十万元;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武汉)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
请指点,谢谢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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