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新颖性判断

2009-2-27 17:24
22716
专利的权利要求某一特征为\"面板上设有功能组件,该功能组件是供用户观察和操作的\"
假如找到一篇对比文件,其公开了面板上的功能组件是用来操作的,并没有公开是用来观察的,那这个对比文件是否能影响上述专利特征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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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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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lanyu  注册会员 | 2009-2-27 20:19:23

Re:关于新颖性判断

现代汽车轮子和古代木头轮子,一样吗?!!!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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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ellOs  新手上路 | 2009-2-27 21:21:56

Re:关于新颖性判断

本人拙见:
会不会影响新颖性有两种可能,有根据说明书和现有技术解释的空间。
权项是通过功能限定来限定该功能组件,功能是供用户观察和操作;
对比文件虽然没有明确公开观察,但是既然可以操作,只要不是盲人都可以观察,而且一般都会经过观察而去操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隐含公开了观察的技术特征,所以权项不具备新颖性。但是,这个前提是说权项中的观察是作为一般意义上的观察来解释。
如果根据说明书对观察进行限制性解释,说明此处的观察是指功能组件可以显示一些重要的信息给用户观察,例如示波器具有的显示屏,那么对比文件就没有公开这个技术特征(功能组件必然有区别)。具有新颖性。

另外,如果写成观察或操作,直接就没有新颖性。
北溟之鲲  专利代理人 | 2009-2-27 22:03:05

Re:关于新颖性判断

对于楼上的解释,前面的部分基本同意,但最后一句的观察值得商榷。

如果是“观察或操作”,实际上是包含了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对于“操作”的技术方案,是没有新颖性的,而对于“观察”的技术方案,仍然需要进一步判断。
fengsha2k  注册会员 | 2009-2-27 22:12:59

Re:关于新颖性判断

实际上,\"观察\"是指,面板上具有计数器以及状态显示装置,这是在说明书中提到的.
XellOs  新手上路 | 2009-2-27 22:35:33

Re:关于新颖性判断

北溟之鲲 wrote:
对于楼上的解释,前面的部分基本同意,但最后一句的观察值得商榷。

如果是“观察或操作”,实际上是包含了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对于“操作”的技术方案,是没有新颖性的,而对于“观察”的技术方案,仍然需要进一步判断。

我也同意您的看法,但是个人认为,正式因为写成了或的形式,权项的两种并列的技术方案有一种的不具备新颖性的,就造成了整个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当然,通过修改,去掉那部分就可以具有新颖性。

就好比,权项“具有至少一个XXX”,对比文件公开“具有一个XXX”,那么权项就没有新颖性了。 (个人认为这并非数值范围或上下位问题,而同样是一个并列技术方案问题)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3-2 17:21:17

Re:关于新颖性判断

如果确实没有公开观察
可以就此进行答复
不过完了就是创造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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