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看一本书也看到类似的写法:
1. 一种尖叫报警信号发生器,其特征在于,它包括:电流控制振荡器,它能周期性地对电容器充放电,其充放电速率为控制电流的函数;频率-电流转换器,它的输出端接所述振荡器的输入端,用以产生控制电流,并使所述控制电流的幅度为电容器周期性充放电速率的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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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报警信号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频率-电流转换器由一个计数器、一个二进制计数器和一个数字-电流转换器构成,所述计数器用以产生具有某一输出频率的周期性信号,该信号频率为ICO频率事宜一个固定分数;所述二进制计数器用以产生一多线二进制编码信号,该信号相应于上述计数器的频率固定分数;所述数字-电流转换器用以限定与二进制信号相应的控制电流的幅度。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报警信号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二进制计数器用于复位至预定数,以便对控制电流施加一周期性斜波。
这种写法不知道是不是合适?
我个人感觉很怪,就说“二进制计数器”,这个技术特征在权利3中已做了功能性的限定,但是在权利要求4中又做了功能性的限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