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大家对这个无效宣告怎么看

2009-2-25 18:35
20533
决定号WX6441
1、...日常生活中在旗帜的边缘缝制布筒将旗杆套入布筒中的应用也是非常普遍的,仅根据这一点启示,本领域中的普通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将帐顶框架套入布筒,而将帐帏缝合在帐顶的方案更是本领域公知技术。
2、...证据2.3公开的蚊帐与本专利的蚊帐的升降工作原理相同,功能和作用也完全相同,因此其承重软索与本专利的挂帐绳完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3公开的内容很容易想到用承重软索也就是挂帐绳代替证据2.1的蚊帐的固定杆,从而实现帐顶框架可以升降的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2个区别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3所公开。
3、对于第3点区别,挂索环与小滑轮均为本领域常用部件,两者在此的作用均为转向及减少摩擦。众所周知,绳索与滑轮之间比绳索与挂索环之间的摩擦力更小,因此用滑轮代替挂索环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此外,从证据2.1中也可看出,其蚊帐也使用了滑轮,虽然该滑轮是用于水平转向的,但这足以给出将滑轮用于垂直转向的技术启示。
4、。。。。
因此无效。

我怎么感觉有些勉强呀,请高人指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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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镣楚矢  注册会员 | 2009-2-26 01:08:27

Re:大家对这个无效宣告怎么看

哪里勉强了?觉得评得挺好的啊,标准的三步法评价创造性吧,上面所摘录的应该是第三步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公开或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不具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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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风1  新手上路 | 2009-2-26 03:52:00

Re:大家对这个无效宣告怎么看

总感到“决定”创造性时只考虑“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技术效果”过于忽略。别人用过的“零部件”最好别用,易被说成无创造性。
  还觉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时太专业,有时又不专业。
  新手,请教了。
  
  
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09-2-26 16:22:37

Re:大家对这个无效宣告怎么看

不要去凭感觉,要运用法律的思维,学会使用三步法,可看看审查指南创造性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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