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右旋糖苷的用量完全不同,应该是有新颖性的,你所要考虑的应该是如何使这项发明具备创造性
至于说现有技术中在何处提到右旋糖苷,与是否公开无关,在比较组合物时,要看现有的组合物是否属于具体公开,所谓的具体公开不仅仅局限于实施例公开,也包括说明书的其他部分,只要是具体公开了一个正好落入你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方案,就会影响你这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说到创造性,我不知道你所说的氢键缔合作用究竟有什么技术效果。
一般来说,给定两个已知组分,可以认为组分之间简单的相互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知的。
具体到这个例子,右旋糖苷和这个化合物之间的氢键缔合作用如果只是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未知的条件下才存在,而且这个作用能给组合物带来一定的技术效果,那么可以认为这个组合物是有创造性的,但此时最好把这个条件也限定到方案中,或者至少写到从属权项中,以防将来有人以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无效之。
如果审查员指出两者之间的这个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而且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知的,那就很难说服审查员,不过也可以试试争辩,这就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但如果技术效果出奇得好,即使这个相互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一般来说,也可以认为它具备创造性,但此时说明书要强调这个技术效果的出乎意料,并且加以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