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PCT] 在美国无效他人专利的主体是否有要求?

2009-2-21 18:17
20881
按照我国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可见主体没有要求。
在美国也是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无效的么?
按照美国《宣告判决法案》(宣告判决和我国的确认之诉相似),做宣告判决的前提是存在实质性争议,那么第三人是否满足这个要求?
以上是指司法审查,那么在USPTO能否无效一个专利,是否又有主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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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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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tyfool  注册会员 | 2009-2-22 01:45:32

Re:在美国无效他人专利的主体是否有要求?

美国专利制度中与中国的无效程序对应(但不等同)的是再审程序(reexamination proceedings)。再审程序可以由任何人启动,包括专利权人本人。启动该程序要求请求人提供专利或出版物形式的现有技术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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