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90年代的判例确认金融类商业方法具有可专利性,中国专利法也没有阻断商业方法专利化的道路;
2、花旗银行等在美国已经取得数百项商业方法专利;
(题外话:次级债之类的也是美国独创,只是因为没有人学的来,也就没有必要申请专利保护?)
3、中国金融业刚刚起步,尚谈不上什么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如果说有,那是中国的良好基本面),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同质化,竞争只是在价格层面以及渠道方面的。
4、中国作为巴黎公约与PCT缔约国,美国银行业的专利申请全球同步进行的策略指向中国后,在国内金融界引起震动与恐慌。
我国金融业创新专利化之路
金融业的独立自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中短期来说,鉴于现状,我们是否应该完全仅仅专注工业制造呢?50年前,我们不甘于做一个农业国(苏联的建议),现在,(美国的希望)我们是否甘于做一个工业国呢?
对于国内金融企业的发展考虑,政府可能有以下几种态度取向:
其一,维持现状,前车之鉴慎言创新,等待,说不定人家欧美大鳄自己油尽灯枯就挂了。
其二,积极主动,鼓励创新,培养核心竞争力,引进外资参与竞争。
双刃剑之专利法
法律,在保护了自己的同时也保护了你不喜欢的“别人”,在欧美金融业的高度发达建立起遥遥领先的优越地位面前,对于内资金融企业来说,这是一场龟兔赛跑。
考虑到商业方法专利对相关行业的巨大影响力以及人强我弱的现实,我国在专利法律建设方面必须要根据国情把握尺度妥善推进。
如果完全按照人家的游戏规则来办,则可能让欧美金融企业成为最大获利者,太阿倒持反受其害。
(虽然wto了咱也可以用bureaucracy为国内企业争取时间,当然不是长久之计)
反之则破坏国内技术发展环境,打击创新积极性。microsoft可以在此作为例证。
是鼓励金融业专利创新,支持商业方法的专利授予?还是采取压制态度,复杂化其程序审批呢?
如何取舍?
发达国家撤掉发展中国家上楼的梯子,是知识产权保护功能的形象说法。
经过几十年的韬光养晦,中国技术上应该已经进入发达国家行列。国际上来看中国也是既得利益者之一,所以“知识产权利益集团”不是削弱了而是由于中国的加入而更加强大了,我们已经过了河,桥也不是我们拆的,发达国家何苦难为发达国家呢?
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WTO , 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WTO体制三大支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关税与贸易总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
在这些系统上中国终于守得云开见日明,成为游戏规则制定的参与者,政府可以预期的做法是1而不是2。
1、积极参加WTO多边谈判,争取制定有利于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者之间的博弈)
2、根据国际法退出WTO,摆脱TRIPs协议的约束。
从中国在基本上没有工业竞争力的1984年就制定通过了专利法来看,答案似乎很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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