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所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换句话说,要离职一年后申请就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了。这种情形,即使是你在原单位专利技术基础之上的改进,原单位也并不吃亏,因为法律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已给了原单位一年的时间去改进并申请专利。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授权阶段并不考虑该专利侵权问题。专利申请只是确定专利权的范围,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而不考虑该专利申请与其他专利申请之间是否存在侵权的关系。
比如,发明专利申请时,甲公司有一件基本专利A的权利要求为a+b+c;如果乙公司在该基本专利的基础上申请一件改进型专利B,其权利要求为a+b+c+d,假如这件申请B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会授予B专利权。但是乙公司在实施B专利权时,该产品落入了A专利的权利范围,无疑就极有可能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3. 如果你一年后申请的专利获得了专利权,自行或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从而生产的产品可能构成对以前专利侵权的话,才需要找原单位进行交叉许可等。当然也存在你不构成对以前专利侵权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