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如果权利要求有几组独权,其中一组在具体实施方式中没有公开,但发明内容有公开(与权利要求对应),审查员认为未以说明书为依据,各位会如何答复?
直接删除这一组?还是与审查员争辩,得到发明内容的支持?审查员一般的反应是怎样?
BTW,审查指南相关的规定如下:
允许的修改:
(8) 修改最佳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这种修改中允许增加的内容一般限于补入原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中具体内容的出处以及已记载的反映发明的有益效果数据的标准测量方法(包括所使用的标准设备、器具)。如果由检索结果得知原申请要求保护的部分主题已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申请人应当将反映这部分主题的内容删除,或者明确写明其为现有技术。
不允许的增加:
(6) 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
但审查指南还有规定: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涉及技术方案的部分已经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就不必在涉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复说明。
欢迎各位大虾发表高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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