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如果权利要求有几组独权,其中一组在具体实施方式中没有公开,但发明内容有公开(与权利要求对应),审查员认为未以说明书为依据,各位会如何答复?
直接删除这一组?还是与审查员争辩,得到发明内容的支持?审查员一般的反应是怎样?

BTW,审查指南相关的规定如下:
允许的修改:
(8) 修改最佳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这种修改中允许增加的内容一般限于补入原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中具体内容的出处以及已记载的反映发明的有益效果数据的标准测量方法(包括所使用的标准设备、器具)。如果由检索结果得知原申请要求保护的部分主题已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申请人应当将反映这部分主题的内容删除,或者明确写明其为现有技术。

不允许的增加:
(6) 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

但审查指南还有规定: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涉及技术方案的部分已经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就不必在涉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复说明。

欢迎各位大虾发表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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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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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hanruhua  注册会员 | 2009-1-24 10:40:35

Re:关于OA--如果权利要求的内容在具体实施方式里没有写

楼上的兄弟你好,具体的案子具体处理,以下为我结合你提供的少许信息给出的一点简单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一、法26.4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都能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其范围应当考虑说明书所有记载的内容,并不局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所以如果权利要求在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有公开并得到了支持也是允许的,但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比如:权利本身是采用上位概念“活动连接”限定的发明内容,如果在说明书里也只是比照权利要求书照抄一次上位定义“活动连接”,而没有对上位概念涵盖的下位内容A、B、C等逐一说明则不允许!

二、而事实上法26.4条和法26.3条所存在的缺陷是会相互关联的,因为法26.4条所涉及的“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概括”是法26.3条的意思,说明书充分公开主要涉及是否清楚、完整、实现3个要点,一般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前提必须是说明书充分公开了发明内容,随便举例三种情况:

1、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发明的内容,只是权利要求概括超出范围,这种情况可删除部分未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权利内容;
比如,权利要求采用“活动连接”来限定,而说明书只描述了一种具体方式A,忘记了B、C等其他具体方式的描述,则只能将“活动连接”从权利要求中去除直接限定为A一种;

2、权利要求书所涉及未被说明书支持的内容仅是一些显而易见且不存在任何疑义的内容,权利要求书本身已经作出了充分的说明,则可直接将其补入说明书;
比如,权利要求为物件呈方形或圆形,而说明书只描述了方形忘记了描述圆形,这种情况可将圆形补入说明书;

3、如果独权的全部内容都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本身也没说明清楚,而又只有一个独权,或者虽然有几个独权(但类型不同),实际只要你承认了是属于法26.4条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那么就必然存在法26.3条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的缺陷,在回答修改克服这种审查意见时,就要谨慎小心了,有时候可能是审查员给你埋下的一个陷进,在你稀里糊涂的答复是否存在法26.4条缺陷时,留下了符合法26.3条缺陷的把柄,被定性为说明书未充分公开致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则直接枪毙结案!

三、关于法26.3条缺陷是修改中的死穴,除非能举证说明是属于公知公用或补入符合时间规定的引证文件,否则没有回转余地!

by the way ,至于更多关于修改中的细节性规定,请参照审查指南,这里就不另加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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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q9125  新手上路 | 2009-2-2 16:39:03

Re:关于OA--如果权利要求的内容在具体实施方式里没有写

多谢楼上的。仔细分析了一下,应该属于以上二.3的情形

具体的情况是,具体实施方式公开的方案是:第一次闪光,判断;第二次闪光,判断;
权利要求除了保护以上方案,还保护了另一独权:第一次闪光,第二次闪光,之后分别判断。这项内容在发明内容有写

看来将它补入具体实施方式的希望很渺茫。。。我之前是很想再争取一下
wxq9125  新手上路 | 2009-2-2 18:46:29

Re:关于OA--如果权利要求的内容在具体实施方式里没有写

跟审查员沟通了,说补入具体实施方式是可以的
P_B_D_X  注册会员 | 2009-2-4 17:43:25

Re:关于OA--如果权利要求的内容在具体实施方式里没有写

这种情况可以补入实施例,很困惑,能不能告知审查员允许的理由,
咖咖  游客 | 2009-2-6 19:33:43

Re:关于OA--如果权利要求的内容在具体实施方式里没有写

得到原申请文件支持,因为“第一次闪光,第二次闪光,之后分别判断”已经在原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中公开,而且本身是清楚的,可以补入具体实施方式,符合26.4也符合26.3
liwenhao  新手上路 | 2009-2-7 21:38:02

Re:关于OA--如果权利要求的内容在具体实施方式里没有写

ps:
现在讲的“支持”(A26.4)问题是指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得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的内容仅在说明书中有一致的记载并不是“支持”的充分条件。
bluepitt  注册会员 | 2009-2-12 00:32:44

Re:关于OA--如果权利要求的内容在具体实施方式里没有写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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