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一)规定了专利权用尽原则,即:专利权人制
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
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这是世
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
然而,上述规定存在一个没有明确的问题,即所谓“平行进口”问题,也就是
当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
获得的产品是在国外售出时(不论专利权在该国或者该地区是否享有专利权),是
否允许其购买者将其进口到我国国内?
TRIPS 协议第6 条规定:“对依照本协议的争端解决而言,本协议的任何规定
均不得用于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问题。”世界贸易组织2001 年在多哈举行的
部长级会议上通过的《关于TRIPS 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再次声明,各成员有
权自行决定其对知识产权权利用尽问题的立场。
鉴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科研实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差距,高技术领
域的专利权绝大多数由外国专利权人掌握,我国的产业发展在相当程度上仍依赖于
对国外技术的引进,建议充分利用TRIPS 留给各国的自由空间,在专利领域采取允许平行进口行为的做法。此外,允许平行进口使我国在必要时可以从国外进口我
国目前尚不能制造或者制造能力不足的专利药品,有利于我国解决有公共健康问
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制定的《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中
依照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的决议,已经作出了在规定条件下允许平行进口专利药
品的规定。
意见稿的说明楼主没有认真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