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的兄弟你好,以下仅为我个人的观点供你参考!
1、根据《实施细则》5.3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时人收到文件之日。视为撤回通知书是2008.11.14发出的,所以(2008.11.14)+15日+2个月为到期日,但不是审查员说的2009.01.29到达有效,而是2009.01.29日之前寄出都有效,以当日寄出的邮戳为准,所以现在还没过期!
2、根据《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七章6.2节规定,根据法7.2条请求恢复权利的,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并“同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也就是说不问是否同意恢复先,但钱也必须在2009.01.29日之前寄出有效!
3、恢复权利请求书寄出去后,会给你发一封《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至于回复时间平时没注意这个问题!
4、如果因多种原因,造成未能给予恢复,钱当然要退的嘛,不然专利局也太黑了吧,汗一个!
5、最后还要给你补充一点重要建议,权利恢复时,不仅要先乖乖地把钱寄给专利局,最好还要一同将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消除,打个比方,如果是因为未交年费导致权利丧失,那么提权利恢复的同时,应该交恢复费1000,还应该将未缴纳的年费一并补缴(含滞纳金),如果没有同时实施将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消除,可以补正,但会浪费宝贵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