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修改并不一定就减小了保护范围,当然这种情况比较少。因为侵权包括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两个主要的形式,所说的等同侵权就包含了所述特征的明显变形方式和等同替代方式。不过认定等同侵权比较麻烦,比如你的方案一特征包括诸如含有B、C、D这些特征的A,那至少要从应用上述特征的目的、预期效果、具体结构来考虑,如果所述特征B C D 具有典型性,该方案应用的正好是以其为代表的相同性质,并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效果,那么你的这修改并没有减小它的保护范围。而如果我们的修改是必须限定在具有上述特征的范围之内才有可专利性的话,那么就没有办法了,其保护范围就会受到相应限制。当然,禁止反悔是很重要的,这就是为什么在侵权认定的时候,利害关系人往往需要去查专利局审查文本留底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