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请问:对于第一和第二两种情况,如果是A展出的产品或者发表的论文,而B在6个月内利用A的方法申请专利,难道也有机会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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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hanruhua  注册会员 | 2009-1-16 09:52:25

Re:请教专利法第24条,不丧失新颖性的条件?

宽限期和优先权的效力是不同的,宽限期并不是把发明创造的公开日看作是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所以从公开之日至提出申请的期间,如果第三人独立第作出了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提出了申请,那么根据先申请原则,申请人就不能取得专利权。当然,由于申请人(包括发明人)的公开,使该发明创造成为现有技术,故第三人的申请没有新颖性,也不能取得专利权,也就是两个人都不能取得专利权!

     进一步说,宽限期简单的理解就是只能对抗自己的在先公开,不能对抗他人的在先公开,更不能对抗他人的在先申请!

所以上述兄弟所描述的情况有三种结果:

一、假设A和B都就此技术申请了专利并都被授权,由于A申请在先授权专利有效,而B无论是独立作出还是利用A作出即使授权也可被无效!

二、假设A和B都就此技术申请了专利并都被授权,虽然B申请在先并被授权,不问B无论是独立作出还是利用A作出,但由于该技术被A公开,使该发明创造成为现有技术,故B的申请没有新颖性,即使授权也可被无效!而A 申请在后,所以A也就不能取得专利权!也就是A和B都不能取得专利权,即使A和B都被授权也都可被无效!

三、假设A没有申请专利,只有B就此技术申请了专利并被授权,不问B无论是独立作出还是利用A作出,同上,由于该技术被A公开,使该发明创造成为现有技术,故B的申请没有新颖性,即使授权也可被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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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ek  新手上路 | 2009-1-16 15:46:14

Re:请教专利法第24条,不丧失新颖性的条件?

非常感谢jiangshanruhua兄弟的回答,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A首次展出产品或者发表论文,6个月内,A可以就此内容申请专利,从而不丧失新颖性;如果超过6个月,A也无法成功申请专利,即使是自己生产的产品或提出的方案。
谢谢!

另外,兄弟回帖的时间? 加班到这么晚啊!
zhu3111  注册会员 | 2009-1-16 16:27:24

Re:请教专利法第24条,不丧失新颖性的条件?

关于新颖性不仅仅限于发24条的具体内容,推荐一本书给你看《现有技术与新颖性》,专利复审委员会出的,里面都有详尽的描述和具体案例。至于上面提到的申请日前6个月内的产品展出和发表论文的行为中的后者无论在什么情况都会影响新颖性,而前者还要分具体情况,即便是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也应该在申请日提交不丧失新颖性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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