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按照你的情况来分析,发明申请理论上是存在可以不提交说明书附图的情况:
《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4.5.2节规定,说明书有附图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技术方案主要技术特征的附图作为摘要附图。
但申请人未提交摘要附图的,分以下三种属于并列关系的情况处理:
A、审查员可以通知申请人补正;
B、依职权指定一幅;
C、审查员确认没有合适的摘要附图可以指定的,可以不要求申请人补正;
——仅个人建议,既然是申请文件中的附图,很难绝对说清该附图与本技术方案是否不合适,按照以往的实物来看,没有绝对把握的情况下,只要有附图的就指定一幅吧,又不费时,况且摘要只是说明书记载内容的概述,它仅是一种技术信息,不具有法律效力,指定后也不会影响你的权利保护范围。反之,如果审查员并不赞同你的观点,发封补正书,够你吃一壶了,何必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