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附图中相同零件的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是看该零件在所述设备上的作用、安装结构等因素。在这里我个人不认同附图标记所对应技术特征过于具体化,更不认同直接使用零部件名称,权利要求中更不易出现具体的零部件,这些都容易造成对保护范围不必要的约束。举个例子,假如一个设备中出现了两个螺栓,更具体一点,比如都是M16的螺栓,其中一个是做紧固之用,另一个作卸荷之用,很明显,在这里不仅两个都要标,而且还要标不同的数字,附图标记对应的技术特征名称也相应功能化相对比较合适。
2、关于第二个问题,总的来说,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易多不易少;对于实施例未必就非得区分开个123来,甚至大多数情况下,将各方案不加区分的放在具体实施方式里面,综合分析,目的很简单,支持权利要求书,并对权利要求书在审查阶段的修改有内容可以参考、补加,并对可能存在的保护漏洞进行相关叙述。对于幅图都具体化没有什么异议,也能满足上述内容的要求;如果有对应独立权利要求的概略图也不错。正如审查指南里所说的,独立权利要求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见得从属权利要求就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还是上面那句话,说明书及其幅图的内容,易多不易少。 |